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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巴南:手机丢了反被讹?“高额感谢费”要不得!民法典这样说……
时间:2026-05-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6年5月,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巴南区检察院检察干警自编自导自演,将真实案例搬上屏幕——白先生不慎遗失手机,拾得人捡到后不仅拒绝归还,还索要远超手机价值的高额“感谢费”,甚至谎称手机已被丢弃。即便白先生主动提出合理酬谢,对方依然拒不返还,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检察官普法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及领取前,拾得人应妥善保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其毁损灭失的,须承担民事责任。


从刑事角度审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归还他人遗失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侵占罪。


捡到物品,不等于拥有所有权。强行索要高额“感谢费”、恶意藏匿或擅自丢弃,均无法律依据。拾金不昧是美德,依法归还是底线。这个民法典宣传月,让我们一起学法、守法、用法,让法治守护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