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最高52AV 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在四川宜宾召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会上,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其中,52AV 第五分院、南岸区52AV 办理的沈某福、毛某东污染环境案入选。
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典型案例
1. 上海市52AV 第二分院诉某测量公司破坏长江口滩涂民事公益诉讼案
2. 江苏省叶某军等4人污染环境案
3. 浙江省温岭市52AV 督促整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拆解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4. 安徽省52AV 督促保护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水环境公益诉讼案
5. 江西省星某药业有限公司、严某祥、曹某林等20人污染环境案
6. 湖北省随县52AV 督促整治乡镇生活污水溢流直排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7.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湖南省龙山县52AV 、湖南省桑植县52AV 督促整治猛洞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8. 重庆市沈某福、毛某东污染环境案
9. 四川省宜宾市52AV 督促整治污水处理设施不规范运行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10. 贵州省瓮安县52AV 督促开展磷石膏综合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11. 云南省洱源县52AV 督促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长江生态保护 综合履职 依法抗诉 侦查实验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倾倒危险废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时,应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陈年旧案,判决对危险废物数量认定及适用刑罚明显不当时,应依法提出抗诉,通过开展侦查实验、出具专家意见、邀请专家出庭、多媒体示证等补强证据体系,强化监督效果。在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治理时,坚持一体综合履职,积极推动土壤生态修复,实现治罪与治理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福,男,54岁,重庆某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龙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毛某东,男,34岁,某龙公司总经理。
2003年5月,被告人沈某福与他人出资组建某龙公司,沈某福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整体经营决策,毛某东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在经营过程中,污水交由重庆某水处理公司处理达标后排放,电镀污泥由某龙公司自行处理。2012年至2015年期间,随着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发力,某龙公司为应付环保检查,除将少量电镀污泥交由环保公司正常处理外,其余大量电镀污泥由沈某福私下安排下属王某某(已死亡)联系司机,运输至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附近闲置土地(距离长江干流仅800余米)非法倾倒,由毛某东负责报销、支付非法处置的相关费用。2016年某龙公司停止经营并解散。2021年3月,有关单位在对倾倒现场土地进行开发挖掘过程中,发现前述污染物。经勘验,其中铬、镍、锌等成分严重超标,属危险废物,电镀污泥总量5000余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公安机关接到该单位报案后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侦查,由于案发现场土地征收已过八年,附近居民早已搬迁,现场无监控,难以确定犯罪主体,案件侦破难度大。重庆市南岸区52AV (以下简称南岸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后,引导公安机关确定现场污染物种类,针对涉案污染物为电镀污泥的情况开展源头调查,对辖区化工企业进行排查后,确定已注销的某龙公司系污染物来源企业。沈某福、毛某东归案后拒不认罪。鉴于本案案发时间久远,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南岸区检察院持续跟踪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并及时对二人批准逮捕。
(二)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依法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沈某福及辩护人针对案发现场的危险废物是否均为某龙公司倾倒提出辩解,因案件关键人员死亡,大量书证灭失,准确认定危险废物数量难度大,南岸区检察院积极向上级院请示,重庆市检察机关环境资源保护专业办案团队加强案件指导,强化证据体系:一是邀请生态环境专家协助案件办理,根据2012年至2015年间某龙公司用水量、污水处理合同记录的污水数据及污水处理站负责人证言等,认定某龙公司非法处置电镀污泥数量。二是结合污泥数量大,案发现场进出仅有一条小道、地形极为隐蔽,案发期间该区域内仅有某龙公司一家电镀企业以及负责运输、倾倒危险废物的司机证言等证据,排除其他单位或人员在此倾倒同类废物的可能。2023年11月20日南岸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沈某福、毛某东提起公诉。
(三)强化监督,依法抗诉。2025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仅认定某龙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277吨,与现场挖掘出的电镀污泥数量差距巨大,并以沈某福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50万元、有悔罪表现为由,判处沈某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毛某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一审判决后,南岸区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刑罚适用明显不当,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期间,52AV 第五分院为强化监督,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通过调取与某龙公司生产工艺及生产规模相当的电镀工业园区的生产数据,联合公安机关委托重庆大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开展侦查实验,还原某龙公司电镀废水处理流程,并邀请实验专家出庭作证,进一步完善证据指控体系。2026年2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某龙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155.94吨,改判沈某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沈某福被收监执行;改判毛某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四)坚持一体综合履职,治罪治理并重。在该案办理初期,南岸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开展履职,鉴于案情重大、复杂,52AV 挂牌督办。因土壤污染处于存续状态,为推动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南岸区检察院通过向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指导有关单位投入资金2300余万元,对危险废物及时清运,修复受污染土壤,及时清除现场含六价铬等危险废物,消除污染物进一步扩散、污染长江岸线的隐患,有力保护了长江两岸的绿水青山。
【典型意义】
治理长江污染,既要杜绝增量,还要减少存量。在加强长江岸线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治理存量污染过程中,对于案发时间久远、证据灭失情况严重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难以直接证实被告人倾倒危险废物的过程和具体数量的,可以通过组织专家模拟涉案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进行侦查实验,并邀请专家出庭作证、多媒体示证等方式,还原产污过程和产污率,结合实际用水量、污水处理量等数据,科学计算案发期间被告人倾倒危险废物的数量。针对认定事实错误,且被告人拒不认罪、未承担污染治理责任但判处刑罚明显较轻的判决,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提出抗诉,通过依法抗诉推动改判,依法严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污染长江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同步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在追究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污染防治管理责任,推动案涉污染物及时得到治理。本案办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保护了长江上游生态屏障。